汨罗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汨公(交长乐)决字[2025]第0721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汨罗市罗江*******,现住湖南省汨罗市罗江*******。
  现查明:2025年07月23日08时许,违法嫌疑人李XX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湘FGXXX38正三轮载货摩托车上道路行驶至汨罗市XX镇XXX长乐上市街路段时被执勤交警现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1.违法行为人李XXX的陈述和辩解;2.现场照片,3.车辆及人员信息;4.驾驶证状态查询结果单;5、查获经过等证据为证。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汨罗市公安局送湖南省岳阳市汨罗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汨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