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浏公(大)决字[2025]第1900号

  被处罚人胡**,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浏阳市大瑶*******,现住湖南省浏阳市大瑶*******。
  现查明:2024年12月17日,胡××指使货车司机付××在未办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的情况下,驾驶牌照冀××××××的非危货仓栅式货车,在江西省上栗市××烟花装载549件烟花爆竹成品,准备运往湖北省孝感市,在××镇高速路口收费站处被公安机关现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1、胡××的陈述和申辩;2、付××的陈述;3、手机截图;4、到案经过;5、现实表现和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因胡**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其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胡**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浏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浏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浏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