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公安局云溪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云公(松)决字[2025]第0202号

  被处罚人黄**,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岳阳市云溪区松杨*******,现住岳阳市云溪区松杨*******。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黄XX在明知为诈骗活动引流的情况下,于2025年6月8日,在岳阳楼区办理两张中国联通电话卡(号码为15573183249、15574871291),在位于岳阳市云溪区松杨湖街道长郡里10栋601室自己的家中使用自己的手机拨打电话吸引他人关注诈骗公众号的引流电话。黄XX于2025年6月11日至6月12日在自己家中拨打200余次诈骗引流电话,非法获利120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通话详单、微信交易明细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黄**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十二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黄**罚款壹佰贰拾圆整,没收违法所得壹佰贰拾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岳阳市云溪支行缴纳罚款壹佰贰拾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溪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