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公经(职)决字[2025]第0153号
被处罚人易**,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市石峰*******,现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
现查明:2025年3月31日凌晨2时许,违法行为人易XX与匡XX因在网上产生矛盾,双方在网上相约以打架的方式解决矛盾,约架的地点在株洲市石峰区XX学院正门口,违法行为人易XX召集了七人到达现场。因违法行为人易XX召集的人中有人与对方相识,所以双方人员在现场并未发生打斗的行为,也未持械。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其他同案犯的讯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易**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株洲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送湖南省株洲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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