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赫公(桃)决字[2025]第0574号
被处罚人廖**,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浏阳市永和*******,现住湖南省浏阳市永和*******。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廖某某为牟利于2025年7月3日、4日、5日和9日的凌晨4次在益阳市赫山区XXXX小区、XXXX后门、X
桥下面、XX市场、XXXX小区和资阳区XX汽车站附近路边的小汽车上粘贴700多张印有不雅暗示文字、网址链接信息的涉黄小卡片。
以上事实有以上事实有本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之规定,违法行为人有立功表现的,应依法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八条、《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十三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廖**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益阳市财政事务中心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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