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赫公(经)决字[2025]第0573号
被处罚人胡*,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益阳市赫山*******,现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
现查明:2018年至2022年期间,胡×在明知湖南××实业有限公司与益阳市××燃料有限公司、益阳市××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在无实际业务或无实际抵扣业务的情况下,通过资金回流的方式购买上述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3份,税额为5.853583万元用于结账,并给付7个点开票费用。
以上事实有本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从轻处罚。。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第四条第一款、第十一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胡*行政拘留三日,并处罚款贰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益阳市财政事务中心缴纳罚款贰仟圆整;由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送湖南省益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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