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常公直(德)决字[2025]第0074号

  被处罚人何*,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现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
  现查明:2025年07月14日10时54分,违法行为人何×在明知自己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仍独自驾驶湘J×××××号小型汽车从×××收费站上高速前往常德市第二人民医院办事,其驾驶该车行驶至××收费站时,因实施了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湖南省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局××支队××大队民警查获。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何×的陈述和申辩、现场执法民警出具的案件查获经过、违法行为人何×的驾驶证查询件、身份证复印件、湘J××××××小型轿车的行驶证复印件及查询件、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现决定对何*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常德市公安局送湖南省常德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