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高公(治)决字[2025]第0185号

  被处罚人盛**,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益阳市赫山*******,现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
  现查明:2025年7月19日20时许,盛**酒后乘王永强的的士车到达蘑菇网咖,因车费和呕吐清洁费的问题与司机王永强发生纠纷,并且有拿东西砸王永强的行为。王永强随即报警,民警到达现场后,将盛**带至公安机关进一步处理,在站前派出所门口、大厅、值班室,盛**对出警的民辅警有言语辱骂,手机捶打胸部,脚踢民辅警的动作,盛**的行为阻碍公安民警执行职务。
  以上事实有受害人陈述、本人陈述、执法记录仪视频、受伤部位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六十六条第二款(2)项之规定,属于阻碍执行职务的行为中情节严重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盛**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益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送湖南省益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