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武公(府)决字[2025]第0830号

  被处罚人郭*,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朱家铺镇九岭社区*******,现住常德恒大华府6栋*******。
  现查明:2024年5月19日至5月28日,李勇××先后与郭××、周××分别在武陵区××、武陵区××茶楼、武陵区××餐馆内合伙聚众他人打100元的转转麻将,每自摸一把抽头渔利100元的标准并按照300元每日的标准聘请2人到该赌博场所兑换筹码。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员供述、证人证言、现场照片、扣押筹码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郭*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壹仟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常德市高山街支行缴纳罚款壹仟伍佰圆整;由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送湖南省常德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或武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