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望公(交)决字[2025]第0814号

  被处罚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湘阴县新泉*******,现住长沙市岳麓区枫林*******。
  现查明:2025年06月18日12时50分许,在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XXX街道XX北大道XX村前路段,刘XX饮酒后驾驶湘AH5XXX小型轿车被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现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现场检测,结果为30毫克/100毫升。经查,2019年6月13日21时32分,在X道XXXX公里,刘XX因饮酒驾驶机动车被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查获,且该违法行为已处理。刘XX的行为已构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后,再次饮酒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刘XX的陈述和申辩、到案经过、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酒驾前科材料、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送湖南省长沙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