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冷公(杨)决字[2025]第0595号
被处罚人张**,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现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
现查明:张×来与张×奎系邻居关系,2025年3月19日上午11时许,张×奎在其家后面杂房土地上挖土作业,张×来与张×奎双方曾因该块土地的界限问题多次发生矛盾纠纷,张×来看到张×奎此举后便用一块红砖砸向张×奎头部,致使张×奎头部流血受伤。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供述和辩解、受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张**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送湖南省永州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3日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