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阳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祁公(交)决字[2025]第0724号
被处罚人朱**,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祁阳市黎家*******,现住湖南省祁阳市黎家*******。
现查明:2025年06月03日20时许,朱××驾驶无牌普通二轮摩托车途经祁阳市黎家坪镇变电站地段时,被我局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初查,发现朱××有饮酒驾驶机动车的嫌疑,随即对朱××进行现场酒精呼气测试,其结果为44mg/100ml.后查实,2024年6月5日,朱××被祁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到案经过、综合材料、酒精呼气测试单、强制措施凭证、查获照片、驾驶、违法信息、2024年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朱**行政拘留五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朱**行政拘留三日。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朱**合并执行行政拘留8日。
履行方式:由祁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永州市祁阳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八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祁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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