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县公(筻)决字[2025]第0532号

  被处罚人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岳阳县筻口*******,现住湖南省岳阳县筻口*******。
  现查明:高XX于2024年12月份中旬经杨X(已到案)介绍,将自己的银行卡、身份证提供给赵X(已到案)办理POS机进行走账跑流水,以此获利。经查违法行为人高XX共流入POS机流水62621.9元,获利500元左右。 根据国家反诈大数据平台关联案件情况,高XX建设银行卡绑定的POS机关联诈骗案一起,金额为949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高**的陈述和申辩;赵媚、杨荣的陈述;银行流水;到案经过;国家反诈大数据平台关联案件情况;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高**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高**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叁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岳阳县东方路支行缴纳罚款叁仟圆整;由岳阳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岳阳市岳阳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