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衡阳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蒸公(高)决字[2025]第0431号
被处罚人陈**,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衡阳县洪市*******,现住湖南省衡阳县洪市*******。
现查明:2025年3月,违法行为人陈xx帮邓xx驾驶挂车送货。后邓xx知晓陈xx患病担心安全隐患遂另请司机,陈、邓两人商议好前期薪酬。后至2025年6月16尚欠陈xx1400元工资,陈xx多次讨要未果。2025年6月16日上午10时30分许,陈xx在衡阳县西渡镇xx板材找到邓xx索要欠款,对方未答应当场给付。陈xx不忿遂从摩托车上拿起一把水果刀朝邓xx挂车车胎划去,共计损伤车胎5个,经衡阳县价格认证中心核价,被毁损车胎价值2505元。
以上事实有报警人笔录、违法人询问笔录、证人证言、物价认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陈**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衡阳市衡阳县公安局送湖南省衡阳市衡阳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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