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衡阳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蒸公(城西)决字[2025]第0432号

  被处罚人马**,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宁远县东溪*******,现住湖南省宁远县东溪*******。
  现查明:2025年5月14日22时许,违法行为人马xx、周xx在衡阳县妇幼保健院隔壁城西大道旁的工地上盗窃二台美的kfr-35空调(内机加外机),唐xx为其望风。经衡阳县价格认证中心核价,被盗空调价值1600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供述,受害人的陈述,现场勘验笔录,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马**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衡阳市衡阳县公安局送湖南省衡阳市衡阳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