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耒阳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耒公(治)决字[2025]第1257号

  被处罚人谭*,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耒阳市灶市*******,现住湖南省耒阳市城北*******。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谭*于2025年7月2日应赌场老板“花木兰”的邀请到大市镇百家乐赌博参与赌博,到7月12日该赌博被查获,谭*共十天到大市镇百家乐赌场参与赌博,谭*每天携带2000余元,每次下注100元、200元不等参与赌百家乐,这十天,谭*共赢1000元钱。
  以上事实有1.违法行为人谭X陈述和辩解;2.谭X对赌博现场的指认照片;3.谭X对赌场老板等相关人员的辨认;4.户籍资料、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等证据证实。
  谭*主动投案,并如实陈述了自己的违法事实,系投案自首;投案后对自己赌博一事供认不讳并指认了赌场老板、赌博场所工作人员、赌博人员等相关人员及赌博场所,有立功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第五项之规定,建议对谭*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谭*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华融湘江银行耒阳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耒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