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徐*,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长沙市望城区乌山*******,现住长沙市望城区乌山*******。
现查明:2025年06月21日01时02分,在长沙市望城区XXX路段,徐X醉酒后驾驶湘AALXXX小型普通客车被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现场查获,经呼吸式酒精检测仪现场检测,结果为82毫克/100毫升。2025年06月21日02时27分,民警将徐X带至长沙市第四医院滨水新城院区进行血液提取。经司法部门鉴定:送检的徐*血液样品中检出酒精含量为70毫克/100毫升。经查,2022年02月14日23时43分,在长沙市XXX口至长沙玫瑰园,徐X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被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查获,且该违法行为已处理,徐X所持有的机动车驾驶证于2022年05月05日被依法吊销。徐X的行为已构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后,再次饮酒驾驶机动车,机动车驾驶证在吊销期间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徐X的陈述和申辩、到案经过、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酒精血液检测报告、酒驾前科材料、驾驶证查询材料、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徐*行政拘留七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徐*行政拘留五日。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徐*合并执行行政拘留12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送湖南省长沙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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