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宁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公(金)决字[2025]第0578号

  被处罚人朱**,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新宁县金石镇田中*******,现住新宁县金石镇田中*******。
  现查明:2025年7月16日下午,王芳芳通过美团下单入住新宁县金石镇丹霞宾馆320房间,预定入住时间为2025年7月16日至7月20日。2025年7月20日晚上23时许,新宁县金石镇汽车西站门口丹霞宾馆前台服务员朱**接到321房间客人投诉称,320房间很吵,疑似有未成年人入住。朱**接到投诉后让保安去320房间核实情况。保安发现320房间只有一名未成年男子,肖艳枚提出可以帮321房间客人更换房间。肖艳枚作为丹霞宾馆前台工作人员,未及时核实访客身份,也未对访客进行登记,让一名男性未成年人自由出入320房间,经其他客人投诉后,大厅前台和保安才进入320房间对未进行访客登记的未成年人进行驱离,另查明,丹霞宾馆于2023年因未如实登记客人入住信息被新宁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处罚,朱**的行为违反《湖南省旅馆行业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拒不改正,未按照要求落实访客登记制度。
  以上事实有1、现场拍摄视频截图;2、违法人的陈述与辩解;3、证人证言;4、访客和住宿登记本;5、到案经过;6、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
  根据《湖南省旅馆行业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朱**罚款叁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新宁县工商银行缴纳罚款叁仟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