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江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公(交)决字[2025]第1047号
被处罚人方**,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桃江县浮邱山乡白*******,现住桃江县浮邱山乡白*******。
现查明:2025年07月23日9时45分许, 在桃江县浮邱山乡枳木山村雷公岩大桥桥下路段,违法行为人方××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一台号牌为湘HTD0××的三轮摩托车在道路上行驶时被民警查获。
以上事实有1、接报案登记表、受案登记表证明了案发与受案情况;2、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证明了违法行为人未办理过机动车驾驶证;3湘HTD0××的正三轮摩托车查询记录证实了车辆情况;4、 违法行为人本人如实陈述了自己的违法行为,与其他证据能相互印证;5、到案经过,证明了违法行为人的到案过程;6、交通管理强制措施凭证,证实了2025年07月23日9时45分许,在桃江县浮邱山乡枳木山村雷公岩大桥桥下路段,违法行为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 驾驶一台号牌为湘HTD057的正三轮摩托车被民警查获;7、违法行为人的常住人口信息查询结果单证明了身份情况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方**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桃江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桃江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或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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