澧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澧公(桃)决字[2025]第0650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澧县码头铺*******,现住湖南省澧县澧西街*******。
现查明:2025年07月22日21时50分许,违法行为人李××酒后窜至澧县澧西街道浅×湾小区11栋1楼处,从该栋101晁××住户的卧室窗户外翻越进屋内,随后晁××发现便大声呵斥其离开,接着李××便从该11栋101号住户门离开晁××屋内。
其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1、案件揭发及到案经过;2、受害人晁××的陈述;3、现场图片及作案现场监控;4、违法行为人李××的陈述和申辩;5、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澧县工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澧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常德市澧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澧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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