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公安局大通湖分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大通公(千)不决字[2025]第0016号

  违法行为人彭*,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益阳市千山*******,现住:湖南省益阳市千山*******。
  现查明2025年5月31日晚上,郭××来到千山红镇李××所经营的小卖部门外,对坐在小卖部门旁边的李××讲:“这里怎么有股死人子的气味”,当日系端午节,李××听后非常气愤于是开口骂郭××,并用手在郭××面前指指点点,郭××也不甘示弱开口骂李××,也在李××面前进行指指点点,在其过程中,郭××用脚踢了李××腿部一下,导致李××后退了几步,彭×见妻子李××被郭××踢了一脚,为了防止郭××继续伤害李××,于是冲到郭××身体侧面用手将郭××推倒在地,造成郭××受伤。经诊断,郭××身体多处软组织挫伤。
  以上事实有彭×的陈述、郭××的陈述、证人证言、提取的现场视听资料、受伤的照片、诊断证明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彭山为了自己的妻子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且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系正当防卫行为,彭山的违法事实不能成立,作出不予处罚决定,应依法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大通湖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