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北公(人)决字[2025]第1685号

  被处罚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永兴县高亭*******,现住湖南省永兴县高亭*******。
  现查明:2025年6月14日15时许, 违法人刘xx在郴州市北湖区xxx 市场一自建房内,与蒋xx(已另案处理)、罗xx(已另案处理)等人利用扑克牌打“广三”的方式进行赌博,单注最低为100元钱。
  以上事实有刘xx询问笔录、蒋xx询问笔录、监控截图、罗xx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工商银行郴州财兴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送湖南省郴州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