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公(荷)决字[2025]第0703号
被处罚人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湘乡市月山*******,现住湘潭市岳塘区双马*******。
现查明:2025年5月19日12时许,违法行为人周××在家里查看其妻子丁灿手机时发现微信备注名为“陈××爸爸”的男子给自己妻子手机发送了一些暧昧的微信信息,遂质问其妻子,其妻子告知是孩子同学的父亲发的信息,周××因此很气愤。5月23日15时许,周××到湘潭市岳塘区荷塘街道××××××××××中学参加家长会时,在×××班外面走廊找到受害人陈×,左手搭着陈×的肩膀上,质问其是不是陈××爸爸,接着右手挥拳殴打陈×脸部一拳,继而双方发生口角,周××欲再次殴打陈×,陈×闪躲,周××继续对其追打,后双方在互相拉扯时,被现场人员扯开。当时周××殴打陈×后,无人报警,双方未就医,无人受伤。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周××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监控截图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周**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湘潭市农业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塘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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