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公直(交)决字[2025]第0295号
被处罚人曹*,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现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
现查明:2025年07月19日01时许,岳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岳阳楼大队民警在岳阳市岳阳楼区巴陵中路市妇幼医院路段执勤时,发现一辆悬挂湘XXXXX号牌的小型汽车驾驶员有酒驾嫌疑,遂将其拦停检查,经现场查验,该车驾驶员曹X吹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51mg/100ml,当事人要求进行血液酒精检测,遂将其带至岳阳市巴陵医院进行抽血拟做血液酒精含量检测,后经司法所鉴定,其血液酒精含量为43.08mg/100ml后经公安内网核实,其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以上事实有强制措施凭证、吹气式酒精测试单、查获经过、司法鉴定意见书、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第1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曹*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岳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岳阳市监管支队岳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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