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公安厅机场公安局直属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直(黄)决字[2025]第0073号

  被处罚人许**,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资兴市唐洞*******,现住湖南省郴州市资兴*******。
  现查明:2025年07月23日11时许,许**在长沙黄花国际机场T2航站楼拟乘坐CZ6599次航班从长沙前往北京大兴,之前因为辟邪将一枚未击发的子弹放在包内的一个红色香囊里,忘记将其拿出,在通过安检时,被安检工作人员查出,将其移交至公安机关。
  以上事实有安全检查报警单、移交证据清单、安检查获经过、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及登机牌复印件、携带的子弹、人口信息全项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许**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湖南省公安厅机场公安局送湖南省长沙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