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望公(桥)决字[2025]第0807号

  被处罚人黄**,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长沙市望城区桥驿*******,现住长沙市望城区桥驿*******。
  现查明:2025年7月5日晚上,违法行为人黄×国和其妻子佘×静来到长沙市望城区桥驿镇“××麻将馆”玩麻将,在玩牌的过程中,佘×静和袁×和因为抢座位发生争吵,黄×国害怕其妻子吃亏,用自己的手打了袁×和的左脸颊两下。经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袁×和的伤评定为轻微伤。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黄XX的陈述和申辩、受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黄**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工商银行望城支行缴纳罚款贰佰圆整;由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送湖南省长沙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