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邵公(河)决字[2025]第1019号

  被处罚人易**,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邵阳县河伯乡上阳*******,现住邵阳县河伯乡上阳*******。
  现查明:2025年4月至今,在邵阳县河伯乡上阳村,易XX通过手机在易XX手里买码,以微信聊天的形式进行下注报数,并通过微信转账的形式进行结算,下注557元,中码1620元。
  以上事实有易**的陈述与辩解,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主动投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易**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邵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邵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