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长公直(交)决字[2025]第0930号
被处罚人罗**,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新化县圳上*******,现住长沙市开福区恒大*******。
现查明:2025年XX月XX日XX时XX分许,违法行为人罗XX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湘XXXXXX的小型汽车行驶至长沙市XX区X二环XX小区前路段时,被开福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因其现场拒绝吹气,为查清事实,民警遂将其带至解放军XXX医院提取血样,后经长沙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违法行为人罗XX被查获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XX毫克/100毫升,达到了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标准。经查:罗XX曾于XXXX年XX月XX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长沙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查获,并于XXXX年XX月XX日接受处罚。综上所述,违法行为人罗XX实施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1、编号为XXXXXXXXXXXXXXXXX的强制措施凭证;2、违法行为人罗XX的陈述和辩解;3、鉴定结果、送达回证;4、长公物鉴(理化)字【2025】XXXX号理化检验报告;5、第一次酒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6、人员、车辆、驾驶证查询记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罗**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送湖南省长沙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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