涟源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涟公(金)决字[2025]第1195号
被处罚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涟源市金石镇常林*******,现住涟源市金石镇常林*******。
现查明:2025年7月22日9时许,涟源市金石镇常林村刘伟雄喊挖机在家门前修路,刘**、刘国武等人因土地矛盾阻止不准施工,双方发生冲突,刘**用手殴打了刘伟雄头部,造成刘伟雄受伤。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证人证言,现场视频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五日。因因违法行为人刘**年满70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涟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双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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