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长公直(交)决字[2025]第0932号

  被处罚人王**,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长沙市开福区四方*******,现住长沙市开福区四方*******。
  现查明:2024年05月09日03时25分许,违法行为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湘AXXXXX的小型汽车行驶至长沙市开福区XX路段时被查获,现场其拒绝进行酒精呼气检测,民警遂将其带至医院提取血样,后经长沙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违法行为人王某某被查获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2.0毫克/100毫升,达到了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标准。经查:王某某曾于2021年07月17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长沙市交通警察支队查获,并于2021年07月30接受处罚。违法行为人王某某实施了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1、编号为XXXXXXXXXXX的强制措施凭证;2、违法行为人王某某的陈述和辩解;3、长公物鉴理化字【2024】XXXX号理化检验报告及送达;4、现场照片;5、第一次酒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6、人员、车辆、驾驶证查询记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王**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送湖南省长沙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