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宁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常公(蓬)决字[2025]第0527号

  被处罚人夏*,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常宁市蓬塘*******,现住湖南省常宁市蓬塘*******。
  现查明:2025年3月下旬的一天晚上,夏*在常宁市东城花园其家中吸食了毒品依托米酯。2025年7月22日夏*到案后,其头发中检测出依托米酯毒品成分。另查明,2024年3月27日夏*因吸食毒品依托米酯被衡阳市公安局珠晖区分局行政处罚。经我局认定夏*吸毒成瘾。
  以上事实有夏X本人陈述的辩解、证人证言、毛发检测报告、吸毒前科资料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夏*行政拘留十二日。
  履行方式:由常宁市公安局送湖南省衡阳市常宁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