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长公直(交)决字[2025]第0933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安化县大福*******,现住长沙市芙蓉区顺天*******。
  现查明:2025年07月13日01时24分许,违法行为人李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湘AXXXXXX的小型轿车(车辆使用性质:预约出租客运)行驶至长沙市开福区XXX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现场经酒精呼气仪检测,李某的酒精呼气结果为51毫克/100毫升,达到了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标准。违法行为人李某实施了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1、编号为XXXXXXXXXX的强制措施凭证;2、违法行为人李某本人的陈述和辩解;3、传唤经过;4、酒精呼气检测单、告知笔录;5、车辆查询记录;6、人员、驾驶证查询记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送湖南省长沙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