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长公直(交)决字[2025]第0931号
被处罚人陈**,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安化县江南镇旸二*******,现住长沙市开福区新湘*******。
现查明:2025年07月09日18时25分,违法行为人陈某某驾驶悬挂车牌号为“湘AXXXX”的小型汽车(原号牌为:湘AXXXX”,车辆使用性质:非营运)行驶至长沙市XXXXXX交叉路口时,被XX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查,陈某某将原号牌“湘AXXXXX”号的机动车,通过使用魔术贴“6”变造为“湘AXXXXX”。违法行为人陈某某实施了使用变造的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1、编号为XXXXXXXXX的强制措施凭证;2、违法行为人陈某某的陈述和辩解;3、现场照片;4、人员、车辆、驾驶证查询记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陈**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送湖南省长沙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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