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长公直(交)决字[2025]第0929号
被处罚人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长沙县黄兴*******,现住湖南省长沙县干杉*******。
现查明:2023年02月12日01时30分许,违法行为人周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湘AXXXXX的小型汽车从长沙市XXXXXXXXX出发,沿XXX行驶至长沙市XXXXXXXXXX路段时,被开福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现场经酒精呼气仪检测,周某某的酒精呼气结果为32毫克/100毫升,周某某达到了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标准。经查:周某某曾于2017年04月10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长沙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查获,并于2018年06月20日接受处罚。违法行为人周某某实施了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1、编号为XXXXXXXXXXXXXX的强制措施凭证;2、违法行为人周某某本人的陈述和辩解;3、传唤经过;4、酒精呼气检测单、告知笔录;5、酒驾前科行政处罚决定书;6、人员、车辆、驾驶证查询记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周**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送湖南省长沙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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