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江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公(治)决字[2025]第1450号
被处罚人苏**,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岳阳市平江*******,现住湖南省岳阳市平江*******。
现查明:2025年7月22日上午10时许,民警胡xx、辅警王x、黄x、吴xx、毛xx在平江县三墩乡xx村xxxx超市门口进行摩电违规整治行动时,遭到李xx以殴打、威胁的方式妨害公务,在民辅警控制李有金的过程中,遭到苏xx以勒脖的方式阻碍执行职务。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证人证言、视听资料、书证。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苏**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平江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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