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公安局苏仙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苏公(白)决字[2025]第0359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现住人民路派出所飞机*******。
现查明:2025年7月9日晚20时许,违法行为人杨XX来到郴州市苏仙区“XXXX”门口,借酒劲打砸门口桌子,并与烧烤店工作人员发生口角,随后杨XX进入店内,与违法行为人李XX发生争吵,争吵的过程中,李XX上前打了杨XX一下,随后被拉开,在店外,杨XX仍不停辱骂,对劝阻的李XX、李XX进行推搡,一名身穿白色上衣的男子与李XX随即从店内冲出,对李XX进行殴打,李XX、李XX上前拉架,杨XX将李XX、李XX、李XX咬伤,之后双方再次被拉开,杨XX离开后再次返回“XXXX”,进入店内拿起椅子对店内财物进行打砸,李XX看到后,与杨XX发生打架,李XX上前帮忙,后双方再次被拉开。
以上事实有1,询问笔录;2,到案经过;3,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4,监控视频及截图;5,医院诊断书;6,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郴州财兴支行缴纳罚款贰佰圆整;由郴州市公安局苏仙分局送湖南省郴州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资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3日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