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冈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武公(头)决字[2025]第0687号
被处罚人邓**,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武冈市迎春*******,现住武冈市
现查明:2025年7月22日22时许,邓**与周光叶在武冈市新东加油站附近处理交通事故时发生口角,邓**与周光叶两人相互发生扭打,双方均有轻微伤势。
以上事实有邓**的陈述与辩解,同案人的陈述,伤势照片,到案经过,公安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邓**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武冈市公安局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武冈市公安局送湖南省邵阳市武冈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武冈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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