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公天(栗)决字[2025]第0849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祁东县砖塘*******,现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
现查明:2025年7月21日上午8时许,违法行为人×××因搬家进入新房在株洲市天元区××××大门处, 燃放了自己购买的一卷烟花鞭炮,整个过程持续三分钟。
以上事实有自述材料,现场图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李**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建设银行城西支行缴纳罚款贰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元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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