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章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宜公(城)决字[2025]第0783号
被处罚人黄**,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宜章县玉溪*******,现住湖南省宜章县玉溪*******。
现查明:2024年3月24日晚上,黄xx到达湖南省宜章县xx街xx皮鞋厂旁一无名酒店与刘xx见面,黄xx便将自己的建设银行卡、身份证以及手机借给刘xx,并将手机网银以及支付宝的支付密码告知刘xx,刘xx使用黄xx的建设银行卡收款三笔,一笔2700元、一笔3850元、一笔1000元。事后刘xx微信转账给黄xx150元好处费,黄xx获利150元。
以上事实有1.违法人的陈述与申辩;2.银行卡交易流水;3.微信聊天记录;4.受害人报案材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黄**罚款壹仟伍佰圆整。
没收违法所得150元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宜章县支行缴纳罚款壹仟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宜章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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