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公安局直属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公直(交)决字[2025]第0237号
被处罚人张*,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现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
现查明:2025年7月16日20时57分许,违法行为人张×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湘BM6××的小型普通客车沿株洲市荷塘区新华东路由东往西行驶,当车行驶至戴家岭路口至株浏路口段时,被在此设卡盘查的交通警察查获,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为24㎎/100ml,属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人张×曾于2015年7月7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在株洲市石峰区响田路的响田西路与铜霞路交叉口被石峰交警大队查获并处罚。现违法行为人张×的行为系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以上事实有1、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2、违法人员的供述材料。3、违法人员的身份信息材料、驾驶车辆信息材料。4、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及指认车辆照片。5、执法记录仪录制的视听证据。6、查获材料。7、违法人员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的相关材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张*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株洲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株洲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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