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新华乡上头湾村5*******,现住新华乡上头湾村5*******。
现查明:犯罪嫌疑人盘**, 2023年3月通过微信认识了一个 叫“柳小姐”(未到案)的人,对方跟犯罪嫌疑人盘**说需要借用他的银行卡刷流水,事成后承诺给10个点的好处费,2023年3月9日,这个自称“柳小姐”的人找到犯罪嫌疑人盘**,请犯罪嫌疑人盘**吃了一顿饭,从犯罪嫌疑人盘**的手中拿走犯罪嫌疑人盘**的手机、银行卡以及银行密码,并给了犯罪嫌疑人盘**300元费用。其提供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卡号:
6217995840038462271)被他人用于网络诈骗,经查实, 犯罪嫌疑人盘**所使用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卡号:6217995840038462271) 涉嫌诈骗案四起。造成受害人陈贵辉(中国建设银行卡号:6236691370000330105)被他人骗取人民币30000元转入该银行卡,造成受害人芦芳 (中国建设银行卡
号:6217000010011801266)被他人骗取人民币59250元转入该银行卡,造成受害人王福盈(中国工商银行卡号:6212260409018555436) 被他人骗取人民币30000元转入该银行卡,造成受害人王美霞(湖南银行卡号:
6213663573700188227)被他人骗取人民币58000元转入该银行卡。经银行流水统计,2023年3月10日,该银行卡累计入账金额为845419元, 涉及诈骗金额177250元。
以上事实有嫌疑人供述、调取的诈骗案件证据资料等证据证实,犯罪嫌疑人盘**亦供认不讳。等证据证实。
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诈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决定对盘**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在处罚前因同一行为已经被采取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应当折抵。限制人身自由一日,折抵执行行政拘留一日。被采取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超过决定的行政拘留期限的,行政拘留决定不再执行。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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