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赫公(兰)决字[2025]第0572号

  被处罚人肖**,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益阳市赫山区兰溪*******,现住益阳市赫山区兰溪*******。
  现查明:2022年4月至2024年4月,违法行为人肖X平在兰溪镇自己家中收受下线袁年春18万余元码单,并将其报给广州的上线,从中获利4万余元。2025年4月25日,肖X平因涉嫌赌博罪被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作不起诉决定。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证人证言、电子物证等证据证实。
  根据《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第七十条之规定,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处十二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之规定,违法行为人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应依法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肖**行政拘留十二日。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违法行为人在处罚前被刑事拘留32日,应当折抵,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