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公安局直属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公直(交)决字[2025]第0239号
被处罚人蒋*,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武汉市汉阳区墨水*******,现住芦淞区五里屯乡稻*******。
现查明:2025年7月2日20时43分许,违法行为人蒋×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湘B1X××5的小型普通客车沿株洲市荷塘区新塘路由西往东行驶,当车行驶至玫瑰路口至向阳路口段时,被在此设卡盘查的交通警察查获,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为69㎎/100ml,属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人蒋×曾于2024年2月24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在株洲市芦淞区株董路与环线桥交叉口被芦淞交警大队查获并处罚。现违法行为人蒋×的行为系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以上事实有1、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2、违法人员的供述材料。3、违法人员的身份信息材料、驾驶车辆信息材料。4、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及指认车辆照片。5、执法记录仪录制的视听证据。6、查获材料。7、违法人员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的相关材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蒋*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株洲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株洲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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