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江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公(加)决字[2025]第1449号

  被处罚人萧**,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平江县加义*******,现住湖南省平江县加义*******。
  现查明:2025年07月22日9时许,违法人萧XX饮酒后在平江县XX镇XX村村民委员会办公室,无故用脚将XX村村干部李XX踢到在地,并使用椅子打砸李XX,后被李XX挡住并控制。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萧XX的陈述与申辩、被侵害人李XX的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萧**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平江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