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源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公(陬)决字[2025]第0662号
被处罚人唐**,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现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唐XX于2024年12月22日,在桃源县陬市镇XX沙场内临时起意盗走一瓶水银。
以上事实有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意见等。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唐**投案自首并主动赔偿受害人10000元取得受害人谅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唐**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桃源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常德市桃源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桃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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