澧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澧公(火)决字[2025]第0649号
被处罚人罗**,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澧县火连坡*******,现住湖南省澧县火连坡*******。
现查明:2025年07月16日09时许,违法行为人罗××(年满75周岁)到澧县火××镇人民政府“平××”办公室,趁办公室内无人之机,将放置在办公室桌子上的一台联想牌Ideapad 14笔记本电脑(R5-5500u/8G/512G/集)盗走。经澧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笔记本电脑市场价格水平为人民币1000元整。
以上事实有:1、案件揭发及到案经过;2、现场照片、视频等;3、澧县价格认证中心的价格认定书;4、受害人李×的陈述;5、证人赵×、王×的证言;6、违法行为人罗××的陈述与申辩;7、其他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罗**行政拘留十日。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具有七十周岁以上的,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三)项之规定,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澧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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