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范*,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隆回县桃花*******,现住湖南省隆回县桃花*******。
现查明:范*在明知银行卡不能出售、出租、出借给他人使用的情况下,为了提高自己银行卡流水去办理贷款,将自己的银行卡、银行卡支付密码、手机银行登录验证码、个人身份信息提供他人用于转账,2025年7月11日,受害人王双双20万涉嫌电信诈骗资金转入范*名下卡号为62144678732404844201的长沙银行卡,收到涉嫌电信诈骗资金后,对方又操作范*名下的长沙银行、建设银行手机银行APP进行转账操作,其中有10万元 (一笔10000元,另外一笔90000元)转到了范*名下的建设银行卡(6217002960107996081)内, 建设银行卡收到这10万元在2025年7月11日14时44分39秒被跨境转出。 范*名下长沙银行卡另外剩余的10万元, 分两次一共转给了上海圆迈贸易有限公司8万元 (一笔50000元, 另外一笔30000元),剩下的20000元被公安机关冻结。范*收到涉嫌电信诈骗资金的银行卡系其自己主动提供给对方。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受害人报案材料、提取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范*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伍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隆回县农商银行缴纳罚款伍仟圆整;由隆回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回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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