涟源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涟公(七)决字[2025]第1194号
被处罚人廖**,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涟源市七星*******,现住湖南省涟源市七星*******。
现查明:2025年6月2日22时许,廖××伙同阳侠、李×、肖××等人在涟源市七星街镇石溪村欧阳××种植的西瓜地内盗窃西瓜,后经现场清点,廖××、阳×、李×、肖××等人共计盗窃西瓜约500斤,市值1500元左右。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廖××的陈述与申辩、证人证言、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廖**主动减轻违法后果,取得受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廖**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涟源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涟源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涟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双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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