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江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沅公(交)决字[2025]第0721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沅江市南大膳镇中*******,现住沅江市金乔花苑
现查明:2025年07月21日9时许,违法行为人李XX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情况下,仍驾驶一辆牌照为湘HJPXX5普通二轮摩托车上道路行驶,在行驶至沅江市沅田路交柳庄路路段时,被我局民警现场查获。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之规定,系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沅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此行为罚款200元,依法并处拘留处罚。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现场照片、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1项, 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三日。因违法行为人年满七十周岁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沅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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