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邵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公(太)决字[2025]第0765号
被处罚人白**,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侧岭乡塘子村上翁*******,现住新邵县新龙矿业宿*******。
现查明:2025年7月22日,违法嫌疑人白彩云乘在新龙矿业井下作业上夜班。看到矿道内6号310中段,有电缆线,后就心生盗窃的念头,将剥皮电缆的铜线放在事先准备好的绿兰色布包内,下班后从矿井内带出,想去废品店换取钱财。带出矿井时被新龙矿业保安部的人抓住。经过称量该铜线3.9公斤重,价值约300元。
以上事实有本人陈述与辩解,扣押笔录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白**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建设银行新邵支行缴纳罚款贰佰圆整;由新邵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邵阳市新邵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3日
当前位置: